(2015)沙法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邓宗友与重庆国炼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宗友,重庆国炼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邓宗友,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国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瓦窑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赵纯斌,重庆国炼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宗友与被告重庆国炼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宗友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宗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宗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宗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冯振阳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