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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洪钱与周文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钱,周文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刘洪钱。被告周文田。委托代理人梁振华。原告刘洪钱与被告周文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钱、被告周文田的委托代理人梁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岗埠农场苏园小区7、8、9楼的楼内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工程款62336元,此款经索要后被告给付了45000元,余款17336元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不愿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7336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文田辩称,原告所述的不属实,工程是基本完工,不是完全完工,施工的质量不合格,未达到开发商的要求,我不同意付款。经过被告几十次给原告打电话,希望把没有达标的工程修复,原告都不予答复。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原告刘洪钱与被告周文田签订一份《施工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周文田,乙方刘洪钱,甲方将苏园小区7、8、9号楼内墙腻子(黑水泥)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施工量按实计算,每平方按5.2元计算,工程质量由监理、甲方共同验收合格为准,付款方式乙方施工材料进场后付进场材料款,因建设方要求,本协议所述工程必须在2012年11月20日完成,如果乙方自己造成误工,工期延后,每天罚款1000元,所有安全施工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该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后,经周文田的技术员孙传营核算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2336元整,被告周文田也在工程款结算单上签名。被告周文田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7336元至今未付。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施工协议书、工程款结算单等予以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称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刘洪钱与被告周文田签订的施工协议书,是在被告违法转包工程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但原告已完成施工,被告周文田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周文田已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尚欠工程款17336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该款项。被告抗辩称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二、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洪钱工程款17336元。二、驳回原告刘洪钱的其他诉讼请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周文田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符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光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请将判决标的款转入本院账户,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名称。收款人:东海县人民法院账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