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翟东海与刘树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470号原告翟东海诉被告刘树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四元由原告翟东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松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玄红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