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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翟东海与刘树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470号原告翟东海诉被告刘树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四元由原告翟东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松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玄红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