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与徐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2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负责人张启学,行长。被执行人徐建。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与徐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石商初字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41.07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