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淑云与柳州市昊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覃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淑云,柳州市昊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覃仕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谢淑云。被告:柳州市昊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1单元9-1号。法人代表:李明,经理。被告:覃仕平。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谢淑云诉被告柳州市昊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覃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淑云于2015年1月日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3080元,由原告负担3080元。审判员 张桂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池一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