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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淑云与柳州市昊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覃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淑云,柳州市昊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覃仕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谢淑云。被告:柳州市昊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1单元9-1号。法人代表:李明,经理。被告:覃仕平。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谢淑云诉被告柳州市昊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覃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淑云于2015年1月日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3080元,由原告负担3080元。审判员  张桂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池一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