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坤雄与被执行人梁剑平、覃秋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坤雄,梁剑平,覃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原坤雄。被执行人梁剑平。被执行人覃秋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坤雄与被执行人梁剑平、覃秋云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元,负担受理费1150元和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巳履行74349元,尚未履行26801元。对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4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4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蒋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