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唐建康与吴求根、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2006号原告唐建康,男。委托代理人邱建华,湖南省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求根,男。被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益阳市大桃北路796号。法定代表人胡光华,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建平,系湖南链条厂留守处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命生,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唐建康与被告吴求根、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唐建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建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唐建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