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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三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王红波与胡新民、吕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波,胡新民,吕轶敏,尚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562号原告王红波,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被告胡新民,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被告吕轶敏,女,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被告尚春光,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诉被告胡新民、吕轶敏、尚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杨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