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与宗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宗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向远。委托代理人傅宝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宗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宗云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宗云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理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