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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1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