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邱卫新、王金香与李根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卫新,王金香,李根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6号原告邱卫新,男。原告王金香,女。被告李根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卫新、王金香诉被告李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卫新、王金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卫新、王金香以已与被告李根生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卫新、王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王金香、邱卫新负担。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