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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卫萍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卫萍,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0394-1号申请执行人何卫萍,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局长。关于何卫萍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行再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卫萍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恢复其被注销的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23-55-4-00101~1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恢复何卫萍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23-55-4-00101~1号房屋所有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0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