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淑琴与建颍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淑琴,阜阳市建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859-1号申请执行人崔淑琴,女,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永昌路永昌商城8幢。被执行人阜阳市建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周亚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建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阜阳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阜阳市建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建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00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