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八执字第00020号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做出的(2014)八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凤台天石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