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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张展,市民。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展诉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张展申请足额核发选址意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展要求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足额核发选址意见,但起诉人张展未提供已要求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足额核发选址意见的申请材料。另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起诉人张展个人申请建房,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故起诉人张展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为勇审判员  邵延巧审判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殷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