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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周某,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高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禹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