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笫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金贵与林永河、林天能、林建南、廖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贵,林永河,林天能,林建南,廖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112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贵,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永河,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天能,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建南,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廖燕辉,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金贵与被执行人林永河、林天能、林建南、廖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林永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金贵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林天能、林建南、廖燕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