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炎、刘家安与刘家安、武汉亚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炎,刘家安,武汉亚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张炎。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家安。委托代理人张端义,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亚东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长湖地四村44号。法定代表人黄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梦婕,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栋9层。现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国际广场写字楼15楼。负责人彭江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涛、韩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炎诉被告刘家安、武汉亚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炎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炎负担。审判员 文海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颖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