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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志亮与周丽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亮,周丽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63号原告高志亮,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周丽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亮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芳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