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志亮与周丽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亮,周丽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63号原告高志亮,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周丽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亮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芳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