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高海军与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军,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安华机车车辆附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初字第87号原告高海军。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104号楼。法定代表人丁志峰,该局局长。第三人常州市安华机车车辆附件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法定代表人方敦光,该厂负责人。原告高海军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因常州市安华机车车辆附件厂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吴 焰人民陪审员 翟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