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国红与山东稻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红,山东稻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红,女,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稻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谷酒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韩爱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国红与被执行人山东稻谷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32,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