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6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重庆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聂兴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兴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6086号原告重庆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园路10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9227-8。法定代表人朱敬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玉,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聂兴成,男,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兴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霍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