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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叶李奎与陈高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2号原告:叶李奎。被告:陈高峰(曾用名陈方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李奎与被告陈高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