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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1

案件名称

王仁亮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王仁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995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其帅,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仁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仁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审 判 员  贺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筱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