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黄天富诉方其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富,方其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35号原告黄天富,男,70岁。被告方其品,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富诉被告方其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天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天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天福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