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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平,朱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251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平。被执行人朱云根。申请执行人杨玉平与被执行人朱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朱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玉平借款45000元;二、若被告朱云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朱云根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杨玉平。原告杨玉平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朱云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玉平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926元,申请执行费58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度被执行人朱云根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震泽镇金丰花园14幢301室房屋一套,本院另案已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处理(查封期限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经查,该房屋存在抵押。本院另案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社区了解情况,据社区反映朱云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早已离婚,现被执行人朱云根下落不明。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院将按规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庾勤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