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咎宝燕与��执行人周虎、戚小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咎宝燕,周虎,戚小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咎宝燕,男,汉族,1961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虎,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戚小葵,女,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咎宝燕与被执行人周虎、戚小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地无银行存款,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金伟民执 行 员 蒋 文执 行 员 吴文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