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育君、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李育君,李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335号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川,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万,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育君。被告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育君、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燕纪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鲍 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