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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育君、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李育君,李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335号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川,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万,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育君。被告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育君、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燕纪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鲍 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