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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礼仓与庐江县乐桥镇浮槐村陶庄村民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仓农村承包经营户,庐江县乐桥镇浮槐村陶庄村民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3602号原告:刘礼仓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代表人:刘礼仓,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本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乐桥镇浮槐村陶庄村民组,住所地庐江县。负责人:包士卯,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仓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庐江县乐桥镇浮槐村陶庄村民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礼仓农村承包经营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礼仓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德友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