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10号被执行人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6号A-1307。法定代表人王文健。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单位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90000元(已缴纳20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执行一庭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河北威尔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明审 判 员 沈晶宇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