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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沃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沃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汇丰银行大楼11楼1109-1114室。代码证:682222160。法定代表人:张志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森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路工业园区,代码证:766828995。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沃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与变更前均未有发生变化。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沃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832745.72元(其中本金3792421.5元,执行费40324.22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克日木江审判员 乔  剑审判员 杨 建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 子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