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邓健辉与黄浩丞、朱娟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健辉,黄浩丞,朱娟慧,黄伟波,陈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邓健辉,男,汉族,住所地高要市。被执行人:黄浩丞,男,汉族,住所地高要市。被执行人:朱娟慧,女,汉族,住所地高要市。被执行人:黄伟波,男,汉族,住所地高要市。被执行人:陈妙琼,女,汉族,住所地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健辉与被执行人黄浩丞,朱娟慧,黄伟波,陈妙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浩丞,朱娟慧,黄伟波,陈妙琼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健辉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邓健辉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浩丞,朱娟慧,黄伟波,陈妙琼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56986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伍振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