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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与廖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廖玲玲,余海瑛,万国平,杨细瑞,肖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279号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三店西路口世纪欧美中心5号。被申请人:廖玲玲,女,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余海瑛,女,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万国平,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杨细瑞,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肖樱,女,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玲玲、余海瑛、万国平、杨细瑞、肖樱银行存款35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廖玲玲、余海瑛、万国平、杨细瑞、肖樱银行存款35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加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