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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谭剑辉与柯全周,黄越,柯大安,阮炳家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剑辉,柯全周,黄越,柯大安,阮炳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事由:拟稿:主送机关:附件: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谭剑辉。被执行人柯全周。被执行人黄越。被执行人柯大安。被执行人阮炳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柯全周、黄越、柯大安、阮炳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全周、黄越、柯大安、阮炳家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9月10日起计至2013年9月10日止,从2013年9月1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另计,双方在结算时扣减被执行人柯全周已支付的利息360000元;谭剑辉于2014年6月13日收到佛山市三水康之田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的破产财产分配普通担保债权受偿款项1580558.34元,从2014年6月13日起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从300万元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给申请执行人谭剑辉,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840元、执行费165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阮炳家在佛山市三水康之田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中分配到普通连带债权款369917.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阮炳家在佛山市三水康之田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中分配到的普通连带债权款369917.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