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5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魏佐国,长兴县金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丁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XX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