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白建良与民和县住建局行政撤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建良,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建良,男,回族,生于1946年9月2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磊,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田军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冀皖,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明德,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建良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进行质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民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民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辛青云审 判 员 李秀春代理审判员 马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