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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广元市求精电器控制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元市求精电器控制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珉,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翠恩,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元市求精电器控制设备厂。法定代表人何培,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4)射洪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元市求精电器控制设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求精电器控制设备厂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上西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8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