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张诚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张诚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910号。法定代表人方耕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关山鲁磨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育,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诚教。上诉人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并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大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云峰审判员 童 威审判员 乐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冬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