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强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苟小军与苟小贵排除妨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小军,苟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苟小军,男,住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被执行人苟小贵,男,住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申请人苟小军与被执行人苟小贵排除妨害一案,依据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拆除搭建的棚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棚子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申请人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