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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丘友林诉字桥斌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友林,字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丘友林,男,汉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字桥斌,男,白族,云南省云龙县。关于丘友林诉字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字桥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丘友林货款5300元,并归还原告摄像头(安虎牌)两个、电锤、电钻各一个。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字桥斌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字桥斌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字桥斌经查明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做出(2014)大执字第479号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字桥斌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字桥斌改正错误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执字第47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