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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刑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池东余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东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刑执字第306号罪犯池东余,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金永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东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1000元)。被告人池东余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池东余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池东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级表扬。现共获得各类奖分30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池东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东余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0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