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漯河市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吉利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2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12号河南吉利能源有限公司:你与漯河市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漯河市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支付1756600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535元;申请执行费2059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