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素文与庞丽娜、唐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文,庞丽娜,唐晰,唐永锋,喜文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77-1号原告李素文。被告庞丽娜。被告唐晰。被告唐永锋。被告喜文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文诉被告庞丽娜、唐晰、唐永锋、喜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文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庞丽娜、唐晰、唐永锋、喜文献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1、原告李素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2、担保人黄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素文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李素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2、冻结担保人黄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3、查封被告庞丽娜、唐晰、唐永锋、喜文献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宇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