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行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谢丽芳与曹柳青、伊观有债权纠纷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芳,曹柳青,伊观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行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谢丽芳,女,汉族,职工,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曹柳青,女,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伊观有,男,汉族,驾驶员,住松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柳青、伊观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艾世彪代理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