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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行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谢丽芳与曹柳青、伊观有债权纠纷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芳,曹柳青,伊观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行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谢丽芳,女,汉族,职工,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曹柳青,女,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伊观有,男,汉族,驾驶员,住松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柳青、伊观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艾世彪代理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