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山市大涌镇青岗市场后门处出售盗版DVD光盘。同年8月26日晚,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查获光碟508张(经鉴定,均属违法音像制品)。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及文件清单、辨认涉案物品照片、现场辨认照片、办案说明,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的中出鉴(2014)37号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电影、电视及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侵权光碟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光碟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