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国强与李道通、李乃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国强,李道通,李乃强,刘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莽、纪勇,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李国强,居民。被执行人李道通,居民。被执行人李乃强,居民。被执行人刘本兰,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国强与李道通、李乃强、刘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异议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执行长  熊传明执行员  万方绪执行员  庄文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