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帝恩喜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帝恩喜电子有限公司、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帝恩喜电子有限公司,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傅选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锋,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帝恩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天旺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京泽。被告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帝恩喜电子有限公司、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帝恩喜电子有限公司、李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0元减半收取7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55元(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