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长期居住于铜川市王益区,系王益区辖区内,我院无权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及王益区红旗街育才社区长期居住的证明。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有证据佐证,被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宝玲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韩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