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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超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超建,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2004年2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8日被羁押,同年8���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超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超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超建窜至中山市黄圃镇会展中心附近路段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1.14克。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超建暂住的黄圃镇新明北路一街112号3楼一出租屋将被告人黄超建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黄超建处缴获人民币100元,从上述出租屋处缴获氯胺酮72.62克及电子称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超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升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原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中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明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超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超建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超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超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超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超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氯胺酮73.76克及电子秤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沛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