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董留兰与吴文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留兰,吴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66号申请人董留兰。被申请人吴文学,成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吴文学驾驶的冀T×××××低速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文学驾驶的冀T×××××低速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公众号“”